代练“打手”毁号情形下游戏代练服务经营者的责任认定

2021 年 3 月 3 日,原告以 23,430 元的价格购置手机网络游戏 A。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 10 时 07 分至 4 月 11 日 14 时 59 分期间,原告向其游戏账号累计充值 23,492.8 元。2021 年 4 月 11 日,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涉案店铺支付 970 元,用以购买游戏 A 的代练服务,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游戏代练服务,确保该游戏账号的 “势力值” 达到 3 万。

原告所提交的微信群聊天截图表明:2021 年 4 月 11 日,被告客服人员邀请原告与代练人员加入微信群。代练人员在询问原告游戏账号的区服信息之后,告知原告在代练期间不得登录账号。4 月 12 日,代练人员向原告通报代练进展。4 月 13 日 13 时 12 分,客服人员通知原告 “您那边登录账号查看一下进度”,随后原告登录账号,却发现该游戏账号仅剩余 1 个名为 B 的角色。

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:2021 年 4 月 13 日 15 时 31 分,原告添加代练人员为好友,并询问 “这是什么情况?是工作室让你这么做的吗?” 代练人员答复 “是店家让我这么做的,您找店家索赔”,并且向原告发送微信名片,声称此人为被告主管,陈述 “他们说老板不发工资,就让我们这些打手直接把客户的账号毁掉”,在原告表示要去派出所报警之后,代练人员回复 “这件事和我没关系,不是我毁掉的,是他们主管直接干的”。之后,代练人员解除了与原告的好友关系。

依据原告的申请,法院向某娱乐公司调取了涉案账号的相关情况。涉案账号的玩家登录记录显示:2021 年 4 月 10 日至 11 日 22 时 39 分,登录地点均为北京;4 月 11 日 23 时 04 分,登录地点为广东省韶关市;4 月 13 日,登录地点为北京。玩家下线时角色 B 的记录表明:2021 年 4 月 11 日 22 时 46 分 09 秒,角色 B 的数量为 163 个;2021 年 4 月 13 日 13 时 27 分 26 秒,角色 B 的数量为 1 个,代码为 11028。某娱乐公司回函称:“当前,游戏内角色 B 分解后将转化为战法点,可用于升级战法,在分解稀有角色 B 时,游戏会弹出二次确认框,确认之后即可分解,角色 B 一经分解则无法恢复。”

综上所述,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,向原告王某支付 46,922.8 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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