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件介绍
甲、乙、丙三人计划设立A服装有限公司,分工筹备公司事务。丙作为发起人,以个人名义与XX机器设备厂签订设备买卖合同,约定货到5日内付款。设备交付后,A公司成立,但甲认为设备价格过高拒付货款。设备厂遂起诉丙个人要求支付设备款。丙辩称设备用于A公司经营,应由公司担责,但法院最终判决丙个人承担付款责任。
二、裁判结果与理由
裁判结果:丙作为发起人需向设备厂支付全部设备款及违约金。裁判理由:
合同相对性原则:丙以自己名义签约,合同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个人,设备厂有权直接要求丙担责。
公司成立不自动转移债务:A公司虽实际使用设备,但未通过书面协议确认合同权利义务,也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,故不构成债务转移。
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:根据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2条,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向发起人或公司主张权利,设备厂选择丙符合法律规定。
三、法律分析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:发起人责任认定需结合合同签订主体、公司意思表示及相对人选择权综合判断。
核心法律要点
发起人名义签约:个人责任优先
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约时,合同相对人可依据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2条直接要求发起人担责。即使公司成立且实际受益,若公司未明示确认合同(如三方补充协议),或未实际履行义务(如付款),发起人责任不自动免除。
公司担责的例外情形公司成立后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,才可能承担合同责任:
明示确认:公司书面确认合同权利义务;
实际履行:公司享有合同权利(如接收设备)或履行义务(如支付货款);
相对人同意:合同相对人主动要求公司担责。注:即使公司符合条件,相对人仍有权选择向发起人而非公司追责(参见案例: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4)湘01民终18993号)。
发起人追偿权的局限性
发起人担责后,可向公司追偿,但需证明债务属于设立公司必要费用(如注册地址租金、核心设备采购)。
风险点:若公司资不抵债或其他发起人已完成出资义务,追偿可能无法实现(案例:发起人王先生承担租金后向其他发起人追偿败诉)。
法律依据
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2条: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约,相对人可要求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担责。
《民法典》第75条:设立人为法人利益以自己名义签约,第三人有权选择法人或设立人担责。
风险提示
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公司设立相关合同时,即使公司最终成立且受益,仍可能面临被直接追责的风险。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、公司确认债务的形式要件等均影响责任归属。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。
作者介绍:俞强律师
执业机构: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(高级合伙人)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:北京大学法律硕士、专利代理师专业荣誉:
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“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”
2024年“君澜专业领航奖”
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